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古丈县人民法院
- 分类:民事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2-14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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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本案系一起以长期租赁的形式合作开发建设养殖基地,过程中产生争议,引发的租赁纠纷,涉案标的较大,且工程按照委托人设计图纸建造,工程主体已基本完工,原告系当地企业,法院判决将很大程度结合维护当即经济及稳定等因素,判决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难度极大。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古丈县人民法院
【概要描述】本案系一起以长期租赁的形式合作开发建设养殖基地,过程中产生争议,引发的租赁纠纷,涉案标的较大,且工程按照委托人设计图纸建造,工程主体已基本完工,原告系当地企业,法院判决将很大程度结合维护当即经济及稳定等因素,判决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难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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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古丈县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刘江华、王添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以长期租赁的形式合作开发建设养殖基地,过程中产生争议,引发的租赁纠纷,涉案标的较大,且工程按照委托人设计图纸建造,工程主体已基本完工,原告系当地企业,法院判决将很大程度结合维护当即经济及稳定等因素,判决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难度极大。
在合作中,原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工程承包方恶意串通,成倍虚增工程造价,并以虚假的工程造价要求委托人按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担保,在原告审核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后,将本案起诉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吉首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损失2900余万元,委托人在两次吉首市法院开庭中当庭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未果。在承办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首先向吉首市法院继续提出管辖异议,成功将本案移送至了项目所在地法院即古丈县人民法院,避免了因管辖对本案判决可能造成的不良印象,后对本案中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在诉讼策略上选择提起反诉,并提起司法评估,以评估结果为突破口,固定和证实了其虚报事实,古丈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不不服向湘西中院上诉,鉴于双方已丧失信任基础,承办律师根据双方的诉讼及反诉请求,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案例,最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成功改判解除双方合作合同,委托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为当事人减少了2900余万元经济损失。
【法律评析】
本案不仅充分体现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同时对于合同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对责任承担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解除合同,如何承担责任的作出探讨。一般来说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故在本案守约方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判决解除合同。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应当根据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情况予以认定并判决。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主要涉及租赁合同及合作开发大型项目的过程中合同解除及违约赔偿问题。
代理律师在诉讼中,若一方当事人违约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首先询问委托人的意愿,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如确认双方已无合作基础,应尽力促成合同解除,并具体分析合同条款及合同履行情况,证明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分配,进而取得符合委托人预期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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