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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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侨律师经过对侦查机关提供的案卷进行全盘分析,向承办检察院提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受贿中系“从犯”等意见被检察机关予以采纳,经过欧阳侨律师与何某某本人、检察院进行积极有效沟通,何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经过庭审充分考虑采纳了欧阳侨律师提出何某某具有自首、系从犯、全额退赃、获得受害单位谅解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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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一起纠结多人至物业人员打伤并破坏财产的刑事责任案件。欧阳显南承接该案后立即开展辩护工作,仔细查阅研究案卷材料,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经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即将进入二审程序前,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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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一起涉嫌贪污犯罪的刑事案件,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或多开发票、隐瞒报销私人接待费用等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且该案件存在挖掘的巨大潜力,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对郑某某进行了批准逮捕,南县公安局对郑某某执行了逮捕,送南县看守所羁押,该案于2017年1月19日在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欧阳显南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出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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