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股东之间因退股产生争议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被告蒋某将其合法拥有的被告某文化体育公司股权转让给原告王某,并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被告某文化体育公司盖章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王某转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一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公司经营困难,原告王某提出退股,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退回股权转让款,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承办律师代理的是被告蒋某和被告文
本案系一起以长期租赁的形式合作开发建设养殖基地,过程中产生争议,引发的租赁纠纷,涉案标的较大,且工程按照委托人设计图纸建造,工程主体已基本完工,原告系当地企业,法院判决将很大程度结合维护当即经济及稳定等因素,判决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难度极大。
本案系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时间跨度长、涉案标的金额高、证据材料复杂,不仅要提出合理的法律意见及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支持我方的诉求,还需针对对方提起的反诉进行驳斥。承办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论证,最终法院予以采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且驳回了对方的反诉请求,为当事人弥补了两千多万元经济损失。
本案系一起因苗木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委托人作为苗木采购方与销售方签订买卖合同,就苗木数量、价格、总价款做了约定。合同履行完毕后,销售方依据合同要求委托人支付价款。但根据委托人陈述,双方当时口头约定签署合同用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价款据实结算。双方因此产生分歧酿成诉讼。我们接受委托时距开庭仅剩三天时间,且据委托人介绍,此前找过几家律所,均表示风险较大。我们接受委托后,围绕本案的核心问题,合同价款
本案系一起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二审的特许经营合同纷案件,对于申请二审案件,省高院决定组成合议庭按照二审程序开庭审理本案。江西省高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对原一审中适用法律错误部分详细进行了分析论证,最终省高院综合判断后,对原一审判决部分改判,为当事人减少了一百多万元经济损失。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时间跨度长、涉案标的金额较高、取证过程困难、证据材料复杂,承办律师不仅要提出合理的法律意见及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支持我方的本诉请求,还需针对对方提起的反诉请求进行驳斥。承办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论证,积极寻找类案有利判决,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三个程序,三级法院均采纳了我方意见,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且驳回了对方的反诉请求。最终,我方成
本案系一起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提起再审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对于申请再审案件,省高院决定提审理概率本身较低,特别是在没有新证据支持前提下,改判的难度更是难上加难。湖南省高院提审过程中,承办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对原一、二审中事实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部分详细进行了分析论证,最终省高院予以采纳,直接改判新欣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为当事人减少了一百多万元经济损失。
本案二审阶段湘某某委托欧阳侨、彭锐律师代理该案件,欧阳侨、彭锐律师经过专业分析、多方沟通,作为湘某某的代理人与望某公司进行有效沟通,最终以调节的方式了解此案。湘某某与望某均对此次调解结果表示满意,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诉,并且也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湘某某的利益。
欧阳侨律师经过对侦查机关提供的案卷进行全盘分析,向承办检察院提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受贿中系“从犯”等意见被检察机关予以采纳,经过欧阳侨律师与何某某本人、检察院进行积极有效沟通,何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经过庭审充分考虑采纳了欧阳侨律师提出何某某具有自首、系从犯、全额退赃、获得受害单位谅解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本案系一起因不服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纠纷案件,死者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年仅30岁,系家中独子,父母、妻子均为农村家庭,无经济收入,小孩年仅3岁,突如其来变故,一家人不仅饱受丧子丧夫之痛,因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全家人经济上也陷入困境。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本着维护公平正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深入案情,积极组织证据,从法理和事实方面全面阐述代理意见,得到两级法院的支持,最终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七十余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案系一起纠结多人至物业人员打伤并破坏财产的刑事责任案件。欧阳显南承接该案后立即开展辩护工作,仔细查阅研究案卷材料,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经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即将进入二审程序前,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系一起涉嫌贪污犯罪的刑事案件,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或多开发票、隐瞒报销私人接待费用等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且该案件存在挖掘的巨大潜力,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对郑某某进行了批准逮捕,南县公安局对郑某某执行了逮捕,送南县看守所羁押,该案于2017年1月19日在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欧阳显南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出庭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