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剑英
擅长领域
民商事诉讼业务、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合同起草与审查
代表业绩
(一)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杨某被起诉金额18万余元,周剑英律师承接本案后提出诸多有效代理意见,最终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仅判决杨某向出租方支付7万余元。
(二)湖南某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公司因劳动争议被起诉金额达17万余元,周剑英律师承接本案后在庭审中向劳动仲裁员从事实与法律方面提出诸多有效代理意见,最终以39000元与劳动者达成调解并当庭签署调解协议,赢得服务单位好评。
(四)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金额60余万元,周剑英律师承接本案后提出诸多有效代理意见,最终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潘某某三项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五)何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数额巨大”量刑情节,本案辩护人欧阳侨律师、周剑英律师在承接该案后对侦察机关提供的案卷进行全盘分析,向承办检察院提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受贿中系“从犯”等意见,并通过积极有效沟通何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经过庭审充分考虑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何某某具有自首、从犯、退赃、获得受害单位谅解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以及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六)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甘某因酒后驾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40.4毫克/100毫升,辩护律师欧阳侨、周剑英向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提出甘某具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及其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等意见。最终,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经过庭审充分采纳周剑英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甘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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